減刑

減刑與大赦、特赦、復權,同屬四種赦免權之一,是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規定,專屬於總統之職權。依現行《赦免法》第四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針對已經遭法院判決宣告罪刑者,方有適用。 減刑可分為一般性減刑與個別性的減刑兩大類,前者在行使上類似大赦,適用於某時期某事件的全體罪犯,減輕其已判處之刑,故《赦免法》第六條規定,「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後者在行使上則類似特赦,僅針對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之人,減輕其刑。減刑之態樣,有變更刑之種類,例如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或縮短刑期、減少罰金數額。 截至目前為止,戰後臺灣一般性的減刑,一共實施了6次。行憲之前,於1947年1月1日,為慶祝8年抗戰勝利與《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國民政府於南京頒布《罪犯赦免減刑令》4條,依該令,於該年元旦憲法公布之日,全國同步實施減刑。除戰爭罪犯、漢奸、貪污、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煙毒等條例規定之特定態樣予以排除之外,「犯罪在中華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其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下列標準減刑:「死刑減為有期徒刑15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者,減其刑期或金額1/2」。 行憲之後,則分別以紀念中華民國開國60年、80年、解除戒嚴20週年,與追念逝世之兩位蔣總統為由,5度依立法院通過之各該年度罪犯減刑條例,實施全國性之減刑。 (1)《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蔣介石總統公布,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60年,予罪犯更新向善。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嚴家淦總統公布,為追念總統蔣介石「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李登輝總統公布,為追念故總統蔣經國「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 (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李登輝總統公布,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八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陳水扁總統公布,為紀念解除戒嚴20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 目前所見戰後臺灣個別性的減刑案件,多在戒嚴時期作成。因監所政策或外交政策作成者,如1960年7月6日及18日,總統蔣介石分別對參加八七水災重建工程之一般受刑人及調服重建災區之軍事監犯,頒減刑令;1980年、1984年,總統蔣經國將菲律賓籍、奧地利籍人犯減刑。在政治犯釋放方面,如總統蔣介石對1956年「孫立人案」重要關係人郭廷亮、1970年高玉樹胞弟省議員楊玉城;總統蔣經國1984年對「美麗島事件」後遭滅門血案的林義雄等人。另與軍方特權或情治單位人員運用有關者,著名的如1957年總統蔣介石以令使名將黃百韜之子黃效先,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甚至產生「青天白日勳章」為免死金牌之說法。而1961年,蔣介石以總統令使情治單位運用製造人民幣混亂對岸經濟的凌旦復、保外考取軍校的將領之子陳恩川減刑,亦是相關案例。不少減刑案件展現威權統治之專斷特性,甚至顯露當時軍事與情治單位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地位。
撰寫者/資料來源: 劉恆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