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辦理登記辦法
1955年6月10日,保安司令部「為打擊匪諜對臺滲透陰謀」,公布《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辦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附匪登記辦法》);為配合此法施行,於6月15日至8月15日舉辦為期兩個月的「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總登記運動」(以下簡稱「附匪總登記運動」),由保安司令部主持其事。
《附匪登記辦法》共有九條,其中第二條規定適用對象是「凡在大陸因共匪武裝叛亂,被迫投匪或附匪者」,包括「1.參加匪幫各級機構或團體工作者;2.接受匪幫訓練者;3.受共匪或附匪份子直接間接利用者;4.曾向政府自首,但無正式證明文件者」。第三條規定登記辦法:向當地警察機關登記,或投函登記(信箱代號「洪國興」),並須覓保2人。第五條提到核准登記者,不公布姓名,並保障其原有職務或職業及私有財產。第六條規定獲准登記者,有協助防諜、檢舉匪諜之義務;如立有功績,優予獎勵。第七條規定獲准登記後,仍有隱瞞不實或為匪工作情事,依法嚴辦。第八條規定「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而不舉辦登記者,一經查明,以匪諜論處」。
《附匪登記辦法》和運動的實施,實為官方製造「潛匪」案件的先聲。此因1950年代初期,檢肅「匪諜」的對象,主要是中共「省工委」和其他單位(如中央政治局、社會部等)遣臺共諜兩大系統,分別針對本省、外省兩大族群進行地下工作。這兩大系統被撲滅殆盡之後,臺灣一時缺少「匪諜」,對情治單位的存續和保密防諜的宣傳產生影響。為此,政府轉而清算大陸來臺人士中,具有「紅色」關係或背景者,給予登記期限;期限一過,未登記或登記有所保留的人,即可依《附匪登記辦法》第七、八條治罪。這是1950年代後期至1970年代官方羅織「潛匪」案件的重要依據,黃爾尊、馬之驌、熊玉珠、陳彩娣、林珣、呂遵望等人,都因此獲罪;潛匪案「沒有叛亂活動卻犯叛亂罪」的邏輯悖謬特色,也由此形成。
《附匪登記辦法》是以1950年公布的《共匪及附匪份子自首辦法》為參酌底本,兩者內容相似。但後者主要針對在臺灣有「紅色」活動、關係或背景者,以本省人為大宗;前者主要針對在大陸有「紅色」關係或背景、但在臺灣沒有活動者,以外省人為大宗。而此附匪登記法令,僅適用於平民;適用於軍人者,是同年稍後在軍中施行的《國軍中曾被匪誘迫人員登記辦法》。另,「附匪總登記運動」雖在1955年即已結束,但37年後,1992年11月《附匪登記辦法》才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准予廢止。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