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考對象輔導考核工作要綱

1982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頒布《輔考對象輔導考核工作要綱》,該法前身為《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為威權統治晚期針對政治犯進行監控的法源依據。
1970年代,臺灣的情治工作受到美國人權外交政策影響,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檢討起自身的情治政策。同時鑑於許多特殊分子,尤其是新生分子在出獄後仍對政府抱持不滿,甚至繼續投身抵抗行動,使得警備總部屢屢檢討考管政策。1977年時,警備總部即邀集各單位檢討《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及叛亂犯再管教辦法》等監控法令是否有違反人權之疑慮,雖然基於國安考量無法即刻廢止,但其後陸續加強告誡基層單位考管工作不得公開進行;執行相關監控任務時應尊重對象之人性尊嚴,且嚴格禁止在身分證上加蓋標誌身份,或向對方服務單位調查訪問,調整情治政策的執行方針。
1982年在警備總部的主導下,廢除原有《特殊份子考核管理工作準則》與《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及叛亂犯再管教辦法》兩項辦法,並依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六條「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重新訂定《輔考對象輔導考查工作要綱》。警備總部將「考核」、「管理」等管制意味較濃的詞彙,轉變為制度的重心,同時並重於「輔導」與「考查」兩個面向,希望透過各種濟助與服務平衡消除不滿的情緒,並將「特殊分子」的名稱改為「輔考對象」,較能避免引起政治敏感或刺激,並大幅撤銷考管人數,自1983年後的考管人數從動輒5,0009,000人,下降為1,4001,800人。
《輔考對象輔導考核工作要綱》共計
41條,在首章即揭示輔導考查的目的在於「使對象自力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並說明「輔導」的範圍包含就學、就醫、就業、就養及緊急危難;「考查」的範圍則包含考核、考查、調查、監控等。希望藉由恩威並施的手段,收到「化敵為友、爭取向心」,及「揭穿偽裝、預防再犯」的效果。
雖然相對於過去,警備總部更為強化輔導措施,不過警備總部所考量重點依然還是延伸自「寓考管於輔導」的思維,希冀藉此達到掌控對象目的,就本質來說實際執行上並未有太多變化。在作法上也僅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於
1983年頒訂的「輔考工作講義」補充執法觀念與做法,例如強調今後應當避免採取戶口查察的偵考方式。惟考管工作早已行之有年,法規變革與調整並未完全體現在執法過程。警政署在該法實行後,也坦言如民營事業、機構、廠礦等負責人獲悉輔考對象的身分之後,很少不會排斥輔考對象。從受害者的經驗來看,該法實施後遭遇騷擾情況依舊。例如1987年出獄的潘松雄就說,剛解除戒嚴時,管區警員還是會來家裡查戶口,而警察的態度多半不佳,他的妻子甚至還差點拿掃把將警察轟出去。受害者黃英武於1998年接受訪問時,也提及他至1997年時還仍受到戶口查察的騷擾。受害者陳深景更因為警察頻頻前來工作地臨檢,反而害他遭到雇主解僱。可見輔考工作辦法實施後的執行情況並不如預期般執行。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尹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