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
《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為戰後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監控政治犯的重要法源依據之一。政府為防止自身或親屬曾涉及政治事件的「敵人」再度造成危害,於1950年10月,開啟戰後臺灣的考管工作的序幕,臺灣省政府為有效號召及運用,頒布《共匪及附匪份子自首辦法》,其中便要求執法者須填寫月報表說明自首分子工作及生活狀況。後續政府再隨著遭遇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匪諜(嫌)及投附匪份子在臺親眷調查管制辦法》、《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登記辦法》等法規,劃分出「自首分子」、「登記分子」、「新生分子」、「匪眷分子」等四類人士,並擬定出不同的監視策略,依附勤區員警每月2次的例行戶口查察,以及不定時的巡邏與工作地點的查察進行監控。
鑑於相關法令在施行初期成效不如預期,又屢有考管人數過度膨脹等問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1957年起著手修法工作,最終於1963年3月頒布《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將上述四類分子整併為「特殊分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藉此確立考管工作的範圍及其作業程序,希冀藉著管制與教化並用的手段,鎮壓或收編這些曾經被視作敵人的對象;同時基於擔心若貿然改動法規,必須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情況,屆時將失去命令新生分子強制工作的法源依據,故仍與《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等法令兼行。因此雖然特殊分子考管的依據多須遵照《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進行,惟開釋當下是否需繼續責付強制工作,則是依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
《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共計10條,主要說明考管工作的監控對象、程度區分、分工情形以及考管工作的基本程序。警備總部為考管工作的統合執行機關,由國家安全局負責政策指導。分工則依附於保防體系,利用戶籍地與職業劃分責任歸屬,分由臺灣省警務處、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國防部總政治部、國家安全局特勤室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共同負責,再由這些單位交付地方派出所或機關內安全室(人事室第二辦公室)等基層官僚負責第一線的執行。警備總部為維持基層單位的負荷,在1963-1983年間,特殊分子監控人數大約維持5,000-9,000人之間。
《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的立法目的雖然聲稱以恩威並施進行管理,但實則上輔導面向成效不彰,僅著重於考核管理面向。儘管警備總部再三命令基層單位在考管時應「不著行跡」,「勿貽反感」,在龐大的作業量下幾乎難以實踐這項目標。基層單位多半仍依據明顯的戶口查察進行監控,因此不僅無法獲得深入、有效的監控資料,反而屢屢讓受監控者感受到困擾。對於基層單位來說,當政治犯在其轄區時,基層公務員們就必須額外負擔監控的任務,因此政治犯反倒成為基層單位的燙手山芋。正如政治受害者蔡國智觀察到許多員警都討厭政治犯在其轄區,而千方百計想要趕走他們,許多受害者在遷移戶口、工作時皆遭受到刁難,這也就造成原意為輔導就業的考管制度,反倒成為造成特殊分子失業、受迫的元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