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諜(嫌)及投附匪份子在臺親眷調查管制辦法

19527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奉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指示,以防範共產思想向外擴散為由,頒訂《匪諜(嫌)及投附匪份子在臺親眷調查管制辦法》,針對過去在大陸地區變節投匪之軍政界重要人員,或是已槍決、已判刑或交付感化中的匪諜份子之在臺親眷進行嚴密控制,並將其以「匪眷分子」代稱,為戰後政治犯親屬受到監控的開端。
該法共計八條,主要目的在於避免該等親眷受到共黨指使利用。該法先敘明各項名詞定義、立法目的、考管方式以及考管分級。「匪嫌」係指刑滿保釋、交保察看之匪諜嫌疑份子,及結訓新生、自首分子等。「投匪」是指在大陸擔任偽職投機靠攏及被俘附匪等而言。「親眷」是指匪諜(嫌)及投附匪分子之三代關係(上及父母、下及子女)之直、旁系親屬而言。其中,第四條則再將匪眷分子分為三種等級,甲級為已決匪犯、或在服刑中叛亂犯的在臺親屬;乙級為經判決或裁定交付感化中感化犯的在臺親屬;丙級為經查明已投附匪分子之在臺親屬。
當受害者入獄後,情治單位首先會針對他們的親屬進行初步調查,並將管制對象資料彙報至保安司令部整理,再由臺灣省警務處轉交縣市警局進行管制。除發現異狀應立即通報外,各警察分局每月須呈報「管制月報表」,出入境則須轉報保安司令部核准。另外因為受害者家屬實質上並未違法,保安司令部特別強調考察活動應秘密進行,以免受害者家屬產生反彈。惟在實際運作上並不完全循此進行,頻繁地戶口調查及不定期的工作探查,屢屢造成受害者家屬的精神壓力。惟在該法施行過後,因旁系親屬範圍廣大,且無法撤銷,以至於在該辦法實施後管制對象不斷膨脹,反倒使得監控業務在執行上過於困難。
1960年時匪眷分子的監控人數達到高峰,高達9,780人,佔總體監控人數的63.2%。至1961年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在經過統計清查後,明訂管制範圍限於各類主犯18歲以上、60歲以下之在臺親眷、直旁系三代四親(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即將旁系血親剔除在外。如被認定為投附匪分子的日本華僑總會會長康鳴球,就有20位親屬得以撤銷考管。因此匪眷分子的監控人數於1962年時下降至4,040人,佔7,782名受到監控的特殊分子中的51%
19633月,警備總部為簡化基層單位的監控程序,頒布《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將「自首分子」、「登記分子」、「新生分子」以及「匪眷分子」等四類合稱為「特殊分子」,確立考管工作的範圍及其作業程序。惟基於警備總部擔心若貿然改動法規,將失去命令新生分子強制工作的法源依據,故仍與《匪諜(嫌)及投附匪份子在臺親眷調查管制辦法》、《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等法令兼行。
至於受害者家屬的考管期間則直至親屬關係消滅,或至受害者刑滿出獄、感化期滿為止。主要考量在於因政治犯各有其管理辦法,故改以政治犯做為主要監控對象,使其親屬得以被撤銷考管。至於已決犯親屬則無明確撤銷考管的要件,投附匪家屬的要件極其嚴苛,兩類人士除非年滿
60歲,且被認定無安全疑慮,否則形同終身監管,也就造成許多受害者於口述歷史中提及特殊分子監控時間極長的現象。直至1977年時,仍有1,798名已決犯家屬、522名投附匪家屬尚在列管,約為總考管人數的三分之一。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尹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