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監獄規則

軍人監獄規則於1943128日由軍政部修正公布。1951年由國防部修正公布。軍人監獄規則是由軍人監獄組織規程第六條而來:「軍人監獄各規則,由國防部定之。」軍人監獄組織規程於1970年廢止,導致條文失去依據。
軍人監獄規則第二條規定,陸海空軍軍人及視同軍人收容於軍人監獄執行。同條第二項規定,非軍人依法令受軍法審判者,亦得執行之。在教誨部分,從軍人監獄規則以觀,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在監者一律施教誨」;第四十九條:「教育時間每星期以
24小時為限。依小學程度教以黨義、國語、常識、算術、作文,及其他必要科學,有同等學力者,依其程度設補習科」;第五十條:「在監者許其閱讀書籍,但私有書籍,除本規則有特別規定,或監獄長官許可者外,其餘有礙監獄之法律等書籍,不得閱讀」。軍人監獄之監察、保防、政治、教誨、感化教育等工作,由政戰人員擔任。
 另外,國防部也認為監獄作業可以讓監獄增加生產,避免受刑人飽食終日,對於受刑人健康及未來生計有重大關係。在監者除了疾病或不適於勞役及其他特殊情形外,應服勞役。所以軍人監獄如同普通監獄,原則上受刑人應服勞動作業。不過實際上,1950年代初期收容於國防部軍人監獄的叛亂犯原則上沒有分派勞役,到了後來才有分派抽紗、裁縫作業或是軍法處工程隊等工作。1955年因應環境之需要,且作用相同,軍人監獄規則參考《監獄行刑法》,大幅修正,其中像是1951年軍人監獄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軍人監獄不設女監,入監者爲婦女時,寄禁於普通監獄」。新增第四條規定受刑人為女性時,收容於女監。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也針對女性受刑人攜子入監加以規定(第九條)。並且於第十六條規定應行累進處遇制度,但實際上1968年經參謀總長指示國防部軍人監獄方試行行刑累進處遇。
 1984年法務部對於《監獄行刑法》修法研議之際,國防部提及軍人監獄規則未經立法程序,於人權保障恐引起爭議,後經部會討論後,於《監獄行刑法》新增條文,決定軍人監獄執行刑罰,以準用《監獄行刑法》為原則。但依軍事特性有另行規定之必要者,授權國防部定之。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