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家屬(匪眷分子)
「特殊家屬」與「匪眷分子」係指受害者之親屬,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規範應當接受考管的特殊分子之一。隨著戰後初期政府對臺灣內部反對勢力的鎮壓,許多民眾被捕入獄。1952年7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奉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指示,以防範共產思想向外擴散為由,頒訂《匪諜(嫌)及投附匪份子在臺親眷調查管制辦法》,針對過去在大陸地區變節投匪之軍政界重要人員,或是已槍決、已判刑或交付感化中的匪諜分子之在臺親眷進行嚴密控制,並以「匪眷分子」代稱,為戰後政治犯親屬受到監控的開端。
1963年3月警備總部為簡化基層單位的監控程序,頒布《特殊份子考核管理作業規定》,將「自首分子」、「登記分子」、「新生分子」以及「匪眷分子」等四類人士合稱為「特殊分子」,並據此進行監控。1966年國內安全委員會第六十四次會議時,因「匪眷分子」名稱易受爭議而改以「特殊家屬」稱之。就1962年的統計,受到監控的7,782名特殊分子中,匪眷分子即佔4,040人,佔比為51%。
特殊家屬的定義包含已處決或服刑中與感訓中之叛亂(匪諜)犯,以及投匪分子之在臺親眷。「投匪」指現在大陸擔任偽職投機靠攏,及被俘附匪等而言。「親眷」指前項分子之三代關係(指上及父母,下及子女之直、旁系親屬而言)。由於旁系三等親範圍過廣,至1961年時明訂管制範圍,限於各類主犯18歲以上、60歲以下之在臺親眷、直旁系三代四親(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直至主犯刑滿開釋、親屬關係消失等理由才會停止考管;對於已決犯的親屬更無明確撤銷要件,而投附匪家屬的要件極其嚴苛,除非年滿60歲且被認定無安全疑慮,否則形同終身監控。
因為特殊家屬並未有犯罪情形,保安司令部特別強調監視活動應秘密進行,防止受監控者產生反彈。惟因監視行動多依附戶口查察、工作視察進行,容易使受監控者察覺。其次,如前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高明輝所述,多數警察進行考管工作時的態度並非友善,經常抱有敵意或不耐。在許多政治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經驗中,管區警察三不五時就會至家中訪問,還態度不佳地指責受害者親屬是「共匪」,讓這些受害者親屬不勝其擾。
除此之外,出入境受到限制也是受害者親屬們在口述歷史中常提到的共同困擾。如受害者親屬黃溫恭之女黃春蘭在申辦護照時,就受到警總百般拖延,而無法順利出國留學。針對受害者親屬出入境管制的法源,則依據1957年保安司令部所制定的《特殊份子及其家屬出境管制原則》,並將管制分為「禁止出境」、「管制出境」、「瞭解動態」三級進行評估,特別注意出境者在臺親屬人數、財產與感情狀態等作為核准依據。當特殊分子出境時,需轉知海外單位注意言行及限制其家屬出境,防止出國後萌生叛意。由於特殊家屬無法出境者陳情眾多,警備總部在1970年放寬出境限制,成立專案小組逐案核定是否許可出境,並撤銷部分特殊家屬的出境管制。換句話說,並非所有受害者親屬的出國皆會受到阻礙,部分案例在向警總說情之後得到出國的機會。不過阻礙的產生,並非僅限於受到法令所限制者,在當事人無法知悉相關規範的情況下,面對捉摸不定的審查標準,許多受害者及其親屬的反應皆如受害者親屬陳素蘭的陳述一樣「怕出境手續通不過,通不過回來就麻煩了。」反倒因事前自我審查或恐懼對出國卻步,形成無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