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年表

1943

  • 國民政府施行《違警罰法》:賦予警察極大權力,對於違警行為擁有自由裁量權,行政權凌駕司法權。

1945

  • 前進指揮所辦理臺灣地區日軍受降式: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與美國組成的前進指揮所,於十月五日至二十五日在臺設置,待日軍受降後解散,國民政府開始臺灣接收工作。

1948

  • 中華民國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部分憲法條文,破壞權力分立,擴大總統權力;一九六六年修法使總統、副總統任期不受限制,形成以蔣介石總統為領導核心的黨國體制。

1949

  • 中華民國頒佈《臺灣省戒嚴令》(全稱為《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一號》),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時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
  • 中華民國施行《懲治叛亂條例》:凡觸犯刑法內亂、外患等罪處唯一死刑,其中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唯一死刑,即俗稱二條一。

1950

  • 中華民國施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明定任何人發現匪諜或匪諜嫌疑之人,均有義務向治安機關檢舉,若不告密檢舉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相似規定亦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辦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 中華民國施行《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不同時期對流氓有不同做法。一九七○年前,凡年買十八歲,有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等,即認定為流氓,按其罪狀情節,依法實施感訓。

1953

  • 蔣介石總統行文國民大會秘書處:認定一九四七年由中國各地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未滿,應繼續行使職權。

1954

  • 大法官公布《釋字第三十一號》:一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解釋闡述國家正逢重大變故,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將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形成萬年國會。

1956

  • 金馬地區施行《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六月二十三日成立戰地政務委員會,以軍管體系運作,金馬地區進入軍政一元、軍民一體的戰地政務體制。

1987

  • 蔣經國總統宣告臺灣地區解除戒嚴:七月十五日凌晨零時起解嚴,臺灣地區邁向自由化。

1991

  • 中華民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五月一日凌晨零時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 中華民國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五月九日發生調查人員進入清華大學逮捕學生的獨立臺灣會案,引發社會不滿,促使總統於五月二十二日公布廢止。
  • 中華民國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因《懲治叛亂條例》廢止,導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喪失法源,總統於六月三日公布廢止。

1992

  • 立法院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獨立臺灣會案促使民間發起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排除思想入罪。政府於五月十六日施行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案,將顛覆政府之手段限縮為暴力行為。
  • 金馬地區廢止《金馬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十一月七日金馬地區解除戰地政務,邁向自由化,全國正式走出威權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