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
1958年整併相關機構成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統籌執行戒嚴業務。1959年警總第二處改為保安處,業務為:情報、肅防、偵訊、治安、考管,是1959年之後偵辦政治案件的主要單位之一。保安處設有看守所,用來拘禁、訊問嫌疑人。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最初設在西寧南路東本願寺(現為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東本願寺正式名稱為淨土真宗大谷派臺北別院,戰時被日本的特務機關徵用,戰後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接收使用,並在警總成立後由警總保安處接手。
警總保安處1968年之後遷到博愛路一段的明德營區(今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日治時期為臺灣軍司令部),看守所也隨之遷移。看守所於一樓設有偵訊室,地下室則有押房。1968年之後的政治案件,嫌疑犯被捕後送到此處關押審訊,並常有刑求的情況。
根據1971年被捕的魏廷朝描述,看守所的環境是這樣的:「偵訊室在一樓,有五間套房。押房在地下室,每間約3坪。有單人床、茶几、椅子,無盥洗設備,靠抽風機通風。每天清晨輪流開門出去倒便壺、洗衣、洗臉、拉大便。跟外面完全隔絕。看守可以透過門上的窗孔監視室內情況。在押被告根本沒有散步機會,也照不到陽光。」
因美國商業銀行爆炸案被捕的劉辰旦,在此處的經驗是:「警總地下室是一處刑求迫供的屠宰場,離開此地沒有一個是體膚完好的,過了七、八天的刑求逼供,似無成果,接著轉到六張犁看守所。」
謝聰敏也在訪談中詳細敘述1971年在此遭到殘酷刑求和注射藥物逼供的強況,他所受到的刑求傷害,導致後來他雙臂無法用力,脊椎彎曲嚴重受傷,雙腿走路無法平衡穩定。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1992年8月1日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撤。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