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工作隊
在臺灣發生的海軍白色恐相關案件,多是由海軍總司令部下轄的臺灣工作隊偵辦,該單位的看守所即為令人生畏的鳳山招待所,也由於該單位相關檔案資料有限,也使其披上一層神祕的色彩。
該單位係於1949年4月開始運作,是抽調不同單位諜報人員組成之隊伍,辦公地點即在左營大街142號3樓。海軍情報處處長楊大龢在給海總第五署的文件中表示,海軍於1949年由中國轉進臺灣後,為了加強海軍總司令部與左營地區的防諜工作,於7月抽掉一部分諜報人員編組為臺灣工作隊。從國防部鮑一民案卷宗中,保密局海事組組長李逢霖致毛人鳳報告中也曾提及,臺灣工作隊的偵訊員武和軒,為保密局派到海軍的24名人員之一,可知保密局當初也曾支援人力組成臺灣工作隊。該隊伍1949年4月成軍後,楊大龢稱「海軍的共諜案件都是由該單位偵破,成績卓越」。而自1949年5月起,桂永清下令軟禁海校校長魏濟民、逮捕海軍官校36年班、37年班軍官、以及之後整肅閩系軍官、閩籍士兵等一連串行動,許多都是由臺灣工作隊逮捕偵訊。
海總的保防機構稱作「臺灣工作隊」,何以取名「臺灣」二字,有可能是為了與其他地區之諜報單位有所區分所致,因為1949年5月海軍於長江以南仍有其他基地。雖然臺灣工作隊從1949年4月開始運作,但該單位到1950年7月以前一直是沒有正式核定的黑單位。1950年國府重整縮編單位組織,與此同時蔣經國也改編軍中政工體系而在各軍設立政治部,因此當時海軍也曾奉令整頓所屬單位,要求上報未核定的單位。1950年8月15日海總乃將臺灣工作隊與其看守所列為未核定單位,請求准予核備,而且最初還遭國防部否決。
在1950年海軍總司令部改組以前,臺灣工作隊原本屬於海總第二署第一處(即情報處)。而1950年8月海總上報未核定單位,其中包括臺灣工作隊。當時為了因應政工改制,將一些原本情報處所屬單位都冠上政治部,上報請求核定,包括海軍政治部調查室、海軍政治部偵查臺、海軍政治部臺灣工作隊、海軍政治部保防組、以及海軍政治部保防組看守所等單位。
國防部收到海總的核定要求後,表示政治部的業務沒有設立調查室及偵查臺之必要,該兩單位名稱應刪除政治部3字,可以直接隸屬海總,並歸海總情報單位監督指揮,並表示各軍種的政治部都沒有設立工作隊,認為海軍免設工作隊。為此政治部第四組楊大龢請求海總向國防部申復,懇求保留該單位,並改名為海軍總司令部臺灣工作隊,直隸海軍總部,並且表示左營地區有防諜之迫切需要。但9月24日國防部再次來文,表示行政院已經要求各單位逐漸合併或裁減,而其他各軍種司令部都沒有設置工作隊,所以臺灣工作隊也沒有設置必要,其業務可由其他情報機構兼辦即可。
海總第五署收到國防部回應後,表示已經一再向國防部申復都被駁回,此事急需解決。楊大龢於是又再次行文說明,並由海總向國防部申覆。楊大龢表示海總除了第三署第三處執行作戰情報外,僅有十個偵查組,但都是外勤單位,且都是派遣性質的,難以使用,無法兼辦本部防諜工作,另外雖有一個調查室,儘官兵六人,祇能擔任訓練及細胞組織工作,亦無力兼顧海總左營地區防諜工作,因此請求國防部根據上項特殊情形,「顧及事實與實際需要」,請求自39年7月1日起核准成立臺灣工作隊編制。國防部最後於10月30日行文表示同意,准許自7月1日起成立,但是要改稱海軍總司令部工作隊,直接隸屬海軍總部。
雖然臺灣工作隊獲准保留,但該隊的存續也開始受到注意。首先該隊隊長董行健在1950年10月因貪汙案遭求處有期徒刑20年,遭蔣介石批示「改判死刑可也」而槍決,董行健被控謀殺、貪污、劫財等罪行,而臺灣工作隊也被指摘同樣罪狀。董行健伏法後黃開元接任隊長。參謀總長周至柔於1951年2月21日,更要求海軍總司令桂永清,清查嚴辦臺灣工作隊隊長黃開元包養舞女、貪汙伙食費、包庇部屬、偵訊組員涉嫌凌虐人犯強姦婦女等問題,指責黃開元及隊員「在外招搖撞騙、調戲婦女,左營高雄一帶住民多以該隊人員為土匪或野獸。」海軍政治部於調查報告中,承認「該隊紀律欠佳,左營區民眾對其批評不甚良好,尤以晚間散漫附近各茶室,對各侍應生任意調笑,隨處可見」。
由1954年軍法局的黃開元殺人案卷宗得知,該工作隊在1952年10月遭到撤銷。臺灣工作隊撤銷的原因,是因桂永清勢力遭清除所致,或是業務由相關情報單位兼辦,還待相關資料出土研究佐證。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