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防室、安全室(人二室)

保防室即人事處(室)第二辦公室(簡稱人二室)、保防室,成立於1950-1991年,分布在政府機關、學校、公民營事企業機構之單位,以反情報(保密防諜簡稱保防)工作為職責,以人事調查、安全調查行監控之實,鞏固政權。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由總政治部政工系統負責軍中保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負責民間保防。1950年行政院令頒布「臺灣地區有關保密防諜施行辦法」,臺灣省警務處成立資料室負責保防工作,初建保防組織。1953年1月總統令將臺灣地區保防工作移交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接辦,4月起成立中央保防會報,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主任陳建中)承辦秘書業務,統一監督及指揮,將保防工作區分八大體系分由不同情治單位負責,以將行政體系、公營事業、學校、公民合營機構納入為國家直接監管對象。 1956年8月27日行政院令規定司法行政部(今名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季源溥)主管調查保防事項。1957年6月行政院頒布「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明定保防體系與業務,由該局辦理機關保防,軍中由國防部總政治處辦理,民間由各省市警察機關辦理。調查局依此在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設置安全室,布置工作員從事保密防諜及人事調查業務、機關人事升貶、調職轉任、獎懲、出國都需經安全室簽註意見,藉進行安全調查以監控人員言行,引發《自由中國》批評安全室「凌駕司法之上」。檢肅共諜聯保切結業務亦於1958年調查局長張慶恩任內,交安全室辦理,1968年調查局長沈之岳任內,安全室增列政風調查職掌。1972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整併安全室入人事單位成立第二辦公室,負責人事查核業務,仍由該局督導,為與人事業務區分,在各機關簡稱人二室。 解嚴後,1988年8月,時調查局長翁文維,宜蘭縣長陳定南率先宣示凍結人事第二辦公室,並裁撤校園安維秘書;下令全面銷毀教育局人事課、各國中小學教職員的忠誠資料,反應民間心聲。1991年8月23日行政院函規定自9月1日起正式廢止人二室,時調查局長為吳東明。1992年7月1日總統李登輝令頒布「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以法務部為業務主管機關,在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設置政風室。人事查核及保防工作運作自此停止,人事查核資料及保防業務檔案經清理後依規定銷毀。 在白恐時期,如1969年雲林縣大埤鄉舊庄國小校長馮壽華案(1972年4月20日執行死刑),即由雲林縣、臺灣省教育廳安全室「防諜資料報告」呈報「言論不當」,經調查局指示雲林縣安全室配合調查站偵察、秘密取證,反應安全室扮演角色。1982年,如中央研究院人二室主任亦兼理中國國民黨知識青年黨部保防系統,情資重複上報,也依情資重要與否領取不同獎金。
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