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會議

1936年國民黨建置「國防會議」,用以因應對日抗戰以及協調軍事與政治等相關事務之需要,其後為了進一步強化黨政軍事權的統一,又將國防會議改制為「國防最高委員會」。1947年因應行憲,國防最高委員會結束運作,但繼之應掌握國防軍事職權的國防部,其法源卻因國共內戰的關係而遲遲未獲立法院的審議與通過。 1950年蔣介石復行視事後,為了重建國防、重整國軍與掌握軍事權力,便以總統身分頒布命令,依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將軍政軍令二元化,明定總統握有統帥權,可直接指揮軍隊(軍令權),另由行政院長與國防部長負責軍事所需之資源、財政、人力等行政事務(軍政權),如行政院長遇有戰略與政策相配合的問題時,可請總統召開國防會議議定之。 1952年9月16日國防會議召開第一次會議,總統蔣介石更明確指示國防會議的性質:用於審定國防最高政策,以及協調軍事與政治部門,且行政院總預算與國防有關事務,可提至國防會議審議。此時國防會議的定位,偏向被動接受提案的單位,並無常設業務需要辦理,這樣的功能顯然不足以因應蔣介石的需要。1954年6月15日國防會議舉行第二次會議,決議擴張國防會議功能:在國防會議下設「國家安全局」、「國防動員計劃局」(後改名為「國防計劃局」)與「科學研究委員會」(後改為「科學顧問委員會」),使總統得以掌握軍事情報與規劃戰爭動員等權力。國防會議為了因應新增的常設機構與業務,另設置秘書處,先後由周至柔、張?與顧祝同擔任秘書長,蔣經國、唐縱與羅奇擔任副秘書長。 至1967年2月16日國防會議改制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前,國防會議共召開6次會議,除了上述的兩次會議外,分別於1954年12月21日召開第三次會議、1955年1月26日召開第四次會議、1955年2月21日召開第五次會議,以及1955年8月12日召開第六次會議。召開的會議次數不多,因會議下的常設機構,如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與國防動員計劃局等,實為國防會議的核心。1963年至1965年間國防會議甚至成立「特種作戰指揮部」,專責策劃運用敵後作戰部隊,使國防會議一度握有指揮軍事作戰之權。 1966年國民大會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總統蔣介石即依此授權,將過去依據命令成立的國防會議,正式合法改制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國民大會增訂的《憲法增修條文》又賦予總統設立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之權限,使總統持續保有參與國防外交事務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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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慶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