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局
軍法局是戰後軍政組織改革過程中,隨國防部的建立而出現的單位。二戰期間,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配合軍事需要而於1937年9月成立軍法執行總監部,作為最高軍法機關,掌理全國軍隊紀律之維持與軍法之執行事務、審理將級人員違法案件。戰爭結束後的1945年12月,軍法執行總監部業務由軍政部軍法司接收。1946年3月,國民政府決定將軍事委員會各部會改組為國防部,並於同年6月1日,撤銷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等組織,而由國防最高委員會以行政命令《國防部組織綱要》成立國防部。國防部成立後,原軍政部軍法司一度移編聯勤總部,而後則隨國防部成立軍法處而改歸國防部,負責全國軍法行政、軍事檢察及軍事審判事項。1946年8月,國防部制定〈軍法處組織規程草案〉,1947年10月,國防部的軍法處擴大改組為軍法局,因而重新制定〈軍法局組織規程草案〉,1948年1月1日起,國防部軍法局正式成立。
雖然軍法局隨國防部的改組而成立,但是國防部最初的組織也是根據國防部組織綱要而來,因而在行憲後還需由立法院通過其組織法。但是在行政院、國防最高委員會通過的國防組織法草案提交立法院後,一直未能順利通過,直到1970年立法院通過《國防部組織法》後,才完成法制化。根據1970年11月13日新公布的《國防部組織法》中,軍法局的設立規定於第四條,為本部單位,至於其職權,則規定於同法第十二條第一至八款。
從《國防部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來看,除前兩款規定外,其餘六款均為與軍事審判有關的業務,又可分成三類:一是軍事審判與軍事監獄的人員之訓練、考核與管理(第三款)。二是各級軍法業務與監獄行政的監督(第四款),三是軍事審判程序中的權限,包括對將級人員與本部及直屬單位官兵犯罪案件之偵查、起訴及審判事項,軍事審判中的初審、覆判及非常審判事項,乃至軍事審判中的再議及抗告案件處理,及其他軍法事項(第五至八款)。由此可知,在1950年代中期軍事審判制度改革後,國防部的軍法局既負責軍法人員的培養,又負責軍法業務的監督,加上本身又是軍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環,對整個軍事審判制度而言,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單位。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