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
鞭刑又稱笞刑,中國在漢代、歐洲在羅馬時代已有之,臺灣白色恐怖時期被廣泛使用,在視覺、聽覺、觸覺上俱極驚悚。具體刑式如鍾謙順(獸醫,第一案判刑5年)1950年在刑警總隊的見聞:便衣巡官手持2尺5寸長、2寸寬的「笞刑鞭」,揮向同案游源河的臀部,「一鞭一道血痕」。游叫到聲嘶力竭,被打到皮開肉綻,大便失禁,幾乎氣絕,最後「像狗一樣爬回去」。其他刑式在材料和施打部位上有不同變化:
1.麻繩:如1953年李石城(農人,10年)在鹿窟菜廟目睹保密局特務刑求蕭塗基(礦工,死刑):將麻繩打結,綁在棍子末端,浸入水中,使其變硬。蕭被綁在椅上,全身赤裸,頭面朝下,由兩名打手各持麻繩鞭打,「打得血水流個不停」。1966年蔡景霖(情幹班學員,坐牢5年)羈押於延平南路的情報局看守所,曾聽獄友講述其所受鞭刑:用麻繩沾水鞭打背部,其痛椎心刺骨。
2.皮鞭:如1963年陳新吉(陸軍士官,5年)在調查局三張?留置室,被皮鞭抽打至昏死;1981年頃戴振耀(工人,3年)在龜山的臺北監獄服刑,因反抗獄卒欺壓,遭皮鞭抽打,因皮鞭裝有鐵釘,戴說「痛得要死」。又1950年囚於保密局南所的鄭添枝(鐵路局司爐,15年),描述該所有「牛鞭」之刑:「先叫你跪下,用棍子從你的脖子押著,拿牛鞭朝背部抽」。惟材質不詳。
3.藤條:如1950年陳耀祖(嘉中學生,7年6月)在東本願寺被吊起來,用藤條鞭笞;1968年簡金本(國校教員,6年)在調查局三張?留置室飽受酷刑,包括跪竹片、跪瓷片和「用藤條抽打腳底」等。
4.鋼絲:如1976年陳明忠(食品公司副廠長,第二案15年)在博愛路的警總保安處,被特務用「鋼絲捆成一捆,打背和腿」。其痛「比棍子不知道痛多少倍」,脊椎被打到錯位,導致後來神經麻木,「走路跨臺階時會摔倒,拿杯子會掉下來」。
5.其他:如1952年在保密局南所,陳棠梨(工人,15年)被用橡膠管(裡面裝水)抽打其腿;同案的許火炎(工人,15年)則是被用很細的竹條鞭打雙手,使其皮開肉綻,黑腫變形,「至今仍無法提筆寫字」等。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