燙刑

顧名思義,「燙刑」是以燒燙之物施加皮膚的刑求。此刑在中國起源極早,相傳夏朝即已有之。臺灣在日治時代,謝雪紅獄中曾被日警以香煙頭燙乳頭;二二八事件期間,謝一誠在臺中干城營房曾被軍人以熨斗燙身。到了白色恐怖期間,根據輕重程度,大致可分幾類: 一是香菸燙身:方法簡易,傷害較輕,最常使用。如1950年林拾(學生,10年)在臺南市警局被用香菸燙身,「全身都因燙傷而起腫結水泡」;同年保密局特務將盧盛泉(商人,死刑)從宜蘭押往臺北,在火車車廂內即予綁吊,不斷用香菸燙他。同年李鎮洲(農民,5年)在臺中憲兵營先被灌水導致昏迷,再被以香菸燙臉,逼其痛醒。1980年,林義雄(省議員,12年)和紀萬生(商人,4年6月)都在警總保安處被用香菸燙臉,以紀臉上有油脂,特務戲稱為「蒙古烤肉」。 二是火炭灼身,傷害較重。曾羈押南所的龔德柏(國大代表,1950-1957年被囚禁與軟禁)稱保密局有「火刑」,「即把火在犯人身上燒,燒過還不招供,則把火放入口中」,據說張志忠受過此刑,惟工具語焉不詳。若以1950年囚於南所的陳景通(鐵路局司機,15年)之證言:特務用燒紅的火炭燙其手,並在傷處「按摩」,使其痛得破口大叫,並考量「把火放入口中」的可能性,或即指此刑。 三是熱鐵烙身,傷害最重。如金門烈嶼鄉湖下村民陳金輝,被誣告通匪,堅不承認,被軍方以燒紅的鐵片炮烙,導致胸前的皮整層剝開;同鄉青岐村民洪根福,被軍方以烤熱的鋼筋炮烙,導致背部傷口潰爛等。這可視為古代「炮烙之刑」的翻版。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