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雨專案

1950年代臺灣重要的政論雜誌《自由中國》半月刊,經常刊登文章批評時政,屢屢引發執政當局不滿。警總為研究如何處理《自由中國》發行人雷震,成立了「田雨專案」,1959年1月23日一份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公務處理通知單(文號(48)判田字第001號),軍法處「對於『田雨』專案擬即開始假想作業」,就《自由中國》編輯委員會人事、文字內容、執筆人身分等,請第二處進行資料蒐集整理研究。 警總逐期分析《自由中國》雜誌文字內容,進行所謂「法律研究」,直到1960年5月18日,針對《自由中國》第22卷第10期(5月16日發行)刊登的殷海光〈給雷震先生的一封公開信〉,研判已涉及明確的罪責:「其影響不僅於叛徒有利,抑足搖動人心,顯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罪嫌」。 1960年5月26日警總副總司令李立柏指示,田雨專案各項準備研究工作由政治部保安處及軍法處分別作業,保安處彙案整理。6月2日軍法處呈擬「『田雨』專案起訴書假作業」,並擬請保安處繼續蒐集證據。田雨專案起訴書假作業,分為甲、乙兩案,都指名殷海光(殷某)與雷震(田雨)涉嫌以《自由中國》文章「搖動人心,及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擬依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起訴。甲、乙兩案的差別在於根據的文章範圍不同,甲案僅聚焦於〈給雷震先生的一封公開信〉,乙案則再擴及四篇社論〈反攻大陸問題〉、〈我們的軍事〉、〈論臺海危機〉、〈認清當前形勢‧展開自新運動〉,及一篇文章〈看大陸念反攻〉作者張益弘。 軍法處繼將警備總部的行動方案,與國民黨軍中特種黨部「王師凱先生」之提案,彙整為「對雷╳等調查處理工作要領」,內容顯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王師凱先生辦公室、總政治部、情報局、調查局、警備總部、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均有參與,並透過治安工作協調會報來協調各單位分工合作。 田雨專案於1960年7月2日召開專案幕僚小組聯席會議,由國家安全局第三處處長劉瑞符主持,邀請警備總部軍法處出席。該次會議對於各單位的協調聯繫及業務作出決議,並化名為「七二專案」,分四個小組進行不同工作,其中「七二○三」法律研究,由警備總部軍法處負責檢討《自由中國》各期違法言論。「七二○三」七月份工作報告中指出,雷震發行《自由中國》提供篇幅刊載各篇違法文字,使達到宣傳或傳播之目的,顯有共犯重大嫌疑,併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暨第7條。 另一方面,在1960年4月地方選舉之後,雷震與臺灣本土政治菁英有了籌組新政黨的共識,雷震大力號召其他外省籍自由派人士加入,與李萬居、高玉樹等人展開組黨籌備工作,《自由中國》半月刊也持續刊登反對黨相關文章,新反對黨的黨名定為「中國民主黨」,原計畫在9月成立。從總司令黃杰的工作日記可以發現,反對黨的籌組進度備受警備總部關切,警總除透過組黨人士身邊的友人掌握情報,甚至試圖從內部「爭取謝漢儒為本黨效力」。 配合蔣介石的日記,則可知蔣介石在7月已決心對「雷震叛徒」、《自由中國》雜誌與主編傅正有所處置。8月間,總統蔣介石多次召見警總總司令黃杰,詢問田雨專案的進展。8月13日蔣介石指示「為傅正之行動,亦應加以注意。」過兩天,8月15日蔣介石召見黃杰時,再指示:「雷震之秘書傅正,其人極為可疑……當係共匪之職業學生,來臺從事滲透工作者」。黃杰當下則回答:「對雷某、傅某早已在監視之中」。其後,警總於8月18日作成一份〈傅正匪嫌偵查報告表〉,於結論指出傅正「言論偏激」,「撰〈護憲乎?毀憲乎?……〉一文,殊有為匪策應,作有利於叛徒宣傳之重大罪嫌」。 9月1日,警總預先為行動作準備,擬定「田雨專案行動計劃」草案,與國家安全局局長陳大慶交流意見。 9月3日總統蔣介石召見黃杰,詢問田雨專案擬逮捕的四人,除雷震、傅正外,另兩人馬之驌、劉子英之身分。黃杰告知,馬之驌為雜誌社經理,劉子英則是1950年由雷震申請入境。蔣總統隨後指示本案即依擬定之行動計畫執行。 9月4日警總奉命執行田雨專案行動,分別逮捕雷震、傅正、馬之驌、劉子英。當天下午,國民黨當局定調本案為《自由中國》雜誌逾越「合法自由範圍」,應依法制裁。9月7日《中央日報》報導又稱警總證實劉子英是匪諜,雷震、傅正牽涉其中。 9月21日總統蔣介石針對傅正的處置,指示:「傅正既無附匪之事實,可不必起訴,但仍應依法『情節輕微,交付感化』,即不起訴,交付感化」。 雷震案由軍法審判,在10月3日開庭後,警備總部曾研擬甲、乙、丙三種判決方案,10月8日上午並由蔣總統在總統府內親自主持會議,商討雷案的判決,會上蔣總統明確指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十年」、「《自由中國》半月刊一定要撤銷其登記」、「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同日下午警備總部軍事法庭宣判,以雷震明知(劉子英)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及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劉子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馬之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傅中梅(傅正)則裁定交付感化3年(後來傅正在1963年感化期滿,警總再裁定繼續感化3年。)1960年11月23日,國防部軍法覆判局覆判,將馬之驌改判感化3年,其餘被告均維持原判。 國民黨政府雖宣稱雷震、傅正之被捕與籌組反對黨無關,不過,當時輿論多將此做為雷案發生的重點之一,而「中國民主黨」組黨運動在雷震案爆發後,後繼無力,日漸沉寂。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致妤、薛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