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寅分子

自1950年代中期,執政當局指示情治單位啟動對曾經參與1947年二二八事件者進行長期監偵,由於1947年2月28日是戊寅日,故稱這些因曾經參與二二八事件而遭列偵者為「戊寅分子」。復因1947年是丁亥年,亦稱丁亥分子;或以「靖平專案」、「靖平分子」稱之。 1955年11月,國防會議副秘書長蔣經國指示「對曾參加二二八事件的積極分子要調查登記,平時注意防範,戰時應作有效之控制」。12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即著手調查彙整有關資料,編纂「臺灣二二八叛亂紀略」,及17種參與「叛亂」分類名冊,統計出曾經參與二二八事件的「叛亂」人數達6,317人,並研擬「戊寅分子監視考核辦法」,於1957年9月呈報國家安全局核准後,12月10日令交省警務處查管監考。惟該處以事關高度機密,加上資料歷盡滄桑,以及監管對象龐雜,實非警察機關所能全責辦理,乃於1958年1月27日,呈請保安司令部先與有關單位全面調查清理後,由保防組織分工實施為宜。保安司令部因顧及全面實施恐易洩密,乃先協調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提供二二八事變首要分子最近資料,再行研究處理。1959年12月,經保安司令部改組後的警備總司令部再次函請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提供相關資料。 1962年8月2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1)柏棟字第1354號,向國家安全局呈報「戊寅分子監考案」,表示由於二二八事件已逾15年,「鑑及參與叛亂份子思想排外,胸襟狹窄,易遭受偽『台獨』運動之浸染利用」,加上考量「二二八叛亂資料不足,分類名冊僅有姓名,其餘年籍住址均不明,尚待全面核對,此項調查工作,必須深入基層,全面查證核對,如一旦洩密,將刺激台胞心理不安,影響其對政府之向心力」,決定將前保安司令部所頒「戊寅分子監視考核辦法」廢止,另擬定「戊寅分子處理原則」三項:1.一般「戊寅分子」由有關機關列為調查資料,平時注意防範,戰時依據春暉計畫予以切實控制。2.參與本案之臺籍知名人士,由有關機關就現有資料注意偵防,不加考核。3.「戊寅分子」中具有「特殊分子」身分,或有「匪嫌」、「分歧」活動及流氓案底者,由警總分別協調併案偵監考管。 1962年9月26日,警總以密電方式通知臺灣省警務處密飭各縣市警察局(所),遵照新頒「戊寅分子處理原則」辦理。同年11月13日,省警務處令飭各縣市警察局依該原則對曾經參與二二八事件者進行切實的防範與控制,此即各地警察系統監管二二八事變分子的依據。公文中明確指明,所謂「戊寅分子」即「二二八叛亂分子」,指示凡具有「特殊分子」或「流氓」身分,及涉有「匪嫌」或「分歧」活動之「戊寅分子」均應分別併案考管,嚴密偵監,並嚴禁原文照轉,以防洩密。此後曾經參與二二八事件者或其家屬,被標誌為「戊寅分子」,再度成為地方警察體系的監偵對象。 已出土的檔案中可看到彰化縣警察局與高雄市警察局對戊寅分子的調查或偵監紀錄,其中尤以高雄市警察局檔案中,可看到地方警察體系對戊寅分子的監偵,自1960年代起,直至1987年解嚴之後仍然持續,檔案中被列偵者有孔振旺、王天賞、王來旺、王國安、王登山、李東長、李青山、李雲興、林台鵬、林建論、林瓊瑤、高美城、洪欲採、洪安順、孫媽諒、陳木霖、陳清標、黃丁茂、黃候、黃德勝、潘家龍、蔡天鳳、蔣金聰、鄭清榮、簡東光等人。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二二八分子的監偵管考,不僅限於本人,亦擴及親屬,如因二二八事件潛赴中國的孫古平、劉沼光,以及因二二八事件遭到槍決或流彈致死的王平水、王石定、黃賜、許秋粽等人之子、女,乃至孫子、女,亦是警察機關長期偵監對象。 警察系統對二二八參與分子的監偵管考,表現於入出境、戶籍遷移、思想行為考察等諸多方面。遭列偵者申請出境時,警局會將其相關資料以密封袋形式行文省警務處(後期呈報警備總部出入境管理處、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並飭令所屬分局應密查申請出境之身分與事由是否實在,以及注意其出入境日期動態及其言行交往活動見告。遭列偵者只要戶籍有所異動,不同轄屬的警察單位會互相通報,以確認是否移轉列偵。負責列偵的警察機關會固定派人記錄列偵者的思想言行。對戊寅分子的監偵管考,至1987年解嚴後仍然持續,且多直至被列考者死亡時才得以銷案。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