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流專案

1960年警備總部執行「田雨專案」期間,總司令黃杰指示,由政治部會同有關單位組成「支流專案」小組,研議「對《自由中國》半月刊之處理」。「支流專案」研擬數個方案,有意利用陳懷琪的讀者投書作為罪證,透過法律刑責使雷震無法繼續擔任《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發行人。 《自由中國》半月刊1959年1月16日發行第20卷第2期,刊登了一篇讀者投書〈革命軍人為何要以「狗」自居?〉,作者署名「陳懷琪」,批評軍中的政治教育。投書刊出後,一名任職於陸軍工兵基地勤務處的中校陳懷琪出面,指控《自由中國》假冒他的名義刊載文章,並到臺北地方法院控告發行人雷震涉犯偽造文書、誹謗及《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等三項罪名。此事通稱「陳懷琪事件」。4月11日警備總司令黃杰、副總司令李立柏談及此案,認為臺北地方法院可能對雷震判處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同時可判緩刑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根據當時《出版法》規定,則雷震可能因此不得繼續擔任雜誌發行人。不過,雷震後來透過胡適、王雲五等人與黨政高層調解,且《自由中國》也在言論上作出一定程度的退讓,司法訴訟在表面上暫時平息。但此一未完的訟案,後續在警總的「支流專案」中又被提出檢討,有意運用該案使雷震被判刑,進而達成管制《自由中國》言論的目標。 1960年5月21日,警總政治部發函軍法處,奉警備總司令黃杰指示「對自由中國半月刊之處理,即由政治部會同本部有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共同研處簽核」,隨函檢附〈支流專案檢討建議(綱要)〉,「支流」專案小組定於5月31日下午舉行第四次會議。從以上函文可知,「支流專案」小組此前已舉辦過至少三次會議,推測更早就已開始實際運作。 「支流專案」的重點在於研議雷震的刑責,擬以《自由中國》刊登「陳懷琪」投書作為罪證,以偽造私文書罪、誹謗罪,或再加上叛亂罪來處理,欲使雷震不再擔任《自由中國》半月刊的發行人,而其中關鍵在於雷震的「刑期」,須符合《出版法》第十一條規定:被處兩個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者,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根據警總擬訂的〈「支流」專案被告刑責與發行權之研究資料〉,對雷震之處理研擬甲、乙兩案。甲案,由法院依據偽造文書、誹謗二罪起訴並判決,至於叛亂部分,如認為有必要再由軍法機構另行處理。依甲案,雷震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能再擔任發行人,內政部可運用行政手續,使其緩期出刊;至於叛亂部分可辦可不辦,便於運用;法院如判緩刑,必須加判褫奪公權,方能使雷震不得繼續擔任發行人。乙案,由法院依據偽造文書、誹謗、叛亂三罪,於偵查終結後作成意見書,轉移軍法審理。依乙案,雷震可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刊物撤銷登記。甲案可「表示政府之寬大與容忍」,但其速度及強度較不足;乙案「可收文化檢肅澈底清除之效,並瓦解香港第三勢力與台籍紛歧份子之合流趨勢」,但軍法處理易受海外輿論指摘。「支流專案」也考慮到雷震判刑後可能申請保外就醫的情況,認為即使保外就醫,雷震仍不能擔任發行人,且法院可隨時收監執行,亦可藉以控制其言行。 「支流專案」由警總政治部主任王超凡、處長周正,與國防部軍法局局長范魁書綜合研究之結果,擬交國防會議副祕書長蔣經國參考、決定後轉司法行政部部長谷鳳翔辦理。 檔案中還有另一份〈「支流」專案補充說明〉,內容與前略有不同,建議依偽造私文書及誹謗等罪,分甲、乙、丙三案。甲案及乙案刑期較短,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褫奪公權三年,甲案可准被告以患病為由住入醫院,乙案則收監執行,兩案均可撤銷發行人資格。丙案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四年,緩刑五年,雖不能撤銷發行人之資格,但在其精神上可予以嚴重之威脅。 不過,對照後來1960年9月雷震被捕、10月判刑入罪的理由,「支流專案」研擬的幾種方案並未獲採用。整體而言,「支流專案」所提出的意見,無論是罪名、刑期,都比後來的實際判決為輕。透過「支流專案」可以看出:當時警總相關的負責人最在意的,是如何透過逮捕雷震後的判刑罪名,讓《自由中國》停刊。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致妤、薛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