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四專案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的「一二四專案」,是因應1970年1月彭明敏偷渡出境事件而成立的專案。為防範彭明敏海上偷渡,警總分區督導「船舶清查實施計劃」。並彙訂應加強防制偷渡名單,對象擴及彭明敏之親屬、其他政治異議人士等。至1970年9月9日「防制特殊份子偷渡會議」確定針對特定9人名單嚴密監控,防範偷渡可能,進而衍生「一七一七專案」。 彭明敏1964年因與謝聰敏、魏廷朝計畫散發〈臺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判刑8年。總統蔣介石迫於國際壓力,1965年11月3日宣布特赦彭明敏。彭明敏出獄後,生活起居仍受情治單位嚴密監控,然而彭明敏成功於1970年1月搭飛機偷渡出境,抵達瑞典尋求政治庇護。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後來獲報彭明敏已離境,1月23日進行研判,偷渡方式可分為海上或空中,判斷彭明敏以海上偷渡較為可能。此時警總方面尚無法掌握彭明敏的行蹤,決定先就彭已偷渡出境之假設,各循線清查研判檢討具報,同時仍督飭各警檢單位注意檢查防範。1月26日警總召集調查局、省警務處、憲兵司令部、國家安全局、空軍總部等機關會商協議,決定由警總成立專案小組展開清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70年1月27日(59)勝仲字第621號令頒「一二四專案船舶清查實施計劃」,指示北、中、南、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各港區檢查處、警備總隊,清查所有船舶,查證彭明敏偷渡出境之地點及其所利用之交通工具與離臺經過,凡能提供線索查證其偷渡事證者,給予新臺幣5萬元獎金。根據檔案文稿上的塗改痕跡,此專案起初曾名「一二六專案」,隨後「一二六」被塗改修正為「一二四」。 警總特別點名臺中軍用機場為「彭犯偷渡案」(一二四專案)重要線索,1月27日派警備處處長譚炳森指導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清查工作。根據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呈交的「一二四」專案檢討報告,則不僅針對中部沿海漁船、美軍駐清泉崗基地,包括彭明敏在中部的親友與師生關係、當地旅館業等,均列入清查方向,作成詳細報告。該報告認為如有外籍人員的掩護,彭明敏要從清泉崗偷渡亦非絕不可能;親屬方面,彭明敏之大伯之女彭靜心及其夫胡接傳、四叔之女夫弟陳新中、陳新中之三兄陳新裕、大姊陳淑姿及妻夫許欽淮等均被調查。 各警檢單位清查船舶,回報特殊狀況。高雄港區檢查處報稱,1969年12月26日美軍援船芬特勒斯(FENTRESS)出港前拒絕接受檢查,似有疑慮。對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警備處1月31日一份〈美軍援船芬特勒號拒檢與一二四專案關係之研析〉,判斷彭明敏偷渡出境「似有外力策劃支援」。基隆港則有查獲基隆籍全盛號漁船,涉嫌往香港走私,該船7名船員押送保安處偵查,但結果與「一二四專案」並無關連。此外,警總據偷渡管訓犯辛克清之情報,鎖定一名南部偷渡集團主要負責人康江章,通知警方查緝。 「一二四專案」除了進行船舶清查實施計劃,亦防範彭明敏家屬及與本案有關人員偷渡出境,警備處1月25日彙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防制重要偷渡出境人員名冊〉,檢附照片,1月29日(59)勝仲729號令飭警檢單位轉發基層站哨嚴密檢查防制。名冊包含19人:佩敦丹吉(反共義士)、陳元旦(現役軍人)、劉文遠(現役軍人)、林耀(反共義士)、陳德慶(反共義士)、鮑斯興(反共義士)、胡久青(反共義士)、周永興(反共義士)、郭錫麟(臺獨份子)、容惠超、白金泉(前臺北縣議員)、廖有華(現役軍人)、吳騁(現役軍人)、柳文卿(臺獨份子)、梁雪麗(新生份子,原反共義士)、黃啟明(考管份子)、謝聰敏(臺獨考管份子)、魏廷朝(臺獨考管份子)、李敖(涉嫌份子)。 《美國新聞週刊》(Newsweek)2月16日刊載彭明敏逃亡新聞,顯示彭人在瑞典。而據各警備總隊、各港區檢查處陸續回報清查船舶結果,整體而言「均未發現有可疑情事」。 1970年5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繼續「一二四專案」防制偷渡工作,對象包括彭明敏之親屬及多名政治異議人士。檔案顯示,1970年5月中旬,警總監控發現謝聰敏裝扮異常,即下令注意防範偷渡。彭明敏的姊姊彭淑媛申請赴日探親,警總批復不准,並協調北市警局嚴防其偷渡。彭明敏之堂兄彭明聰亦被列為「一二四專案有關人員」,警總指示嚴密管制,防制偷渡出境。 依據警總6月9日(59)勝仲字第4473號檢發「一二四專案有關人員照片編號說明表」,此時的管制名單包括:彭陳金英、彭和美、彭明哲、彭吳英姿、彭明聰、黃啟明、魏廷朝、郭雨新(時任臺灣省議員)。針對郭雨新,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訂定「宜蘭警備分區一二四專案工作分配權責劃分辦法」,經6月份情治中心協調會議決定執行,該案化名「趙六」以資保密。檔案中未敘明監控郭雨新的理由,有說法指出,因郭雨新在彭明敏偷渡出境前曾與之見過面,國民黨當局懷疑郭雨新有所參與。 6月下旬警總據報,1968年由日本強制遣返的「叛國份子」柳文卿(主張臺獨人士)在高雄「武士餐廳」工作,即指示有關單位嚴加偵考,防範偷渡。 國家安全局8月31日(59)維寧5001號函,同意解除黃啟明之跟監,但對黃啟明之出國請求暫不予考慮,並繼續嚴防其偷渡出境。 1970年9月9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舉行「防制特殊份子偷渡會議」,之後形成研「一七一七專案」列管9人,防範偷渡。警備第三總隊曾於1970年10月13日至15日自主舉辦天網演習,中部地區亦於11月16日至17日實施海龍七號演習。 彭明敏的親戚,彭明俊之妻彭陳銘貞1971年曾申請出境未獲核准。臺灣省警務處1971年8月16日令,檢發「一二四專案」彭明俊、彭陳銘貞夫婦相片,嚴防偷渡出境。8月26日警總檢查管制室更請保安處翻印彭明俊夫婦相片各700張。其後,檢管室經電詢保二組,得知彭明俊夫婦並未列入管制出境名單。警總研判對彭明俊夫婦無防制偷渡之必要,口頭通知彭陳銘貞可再申請出境。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致妤、薛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