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水刑
灌水刑是白色恐怖常見的刑求,主要有兩種:一是灌水(一般為清水),二是灌辣椒水(詳見該條目)。兩者機轉不同,大致可喻為水攻和火攻。現行灌水之法源自歐洲,英文稱waterboarding,中世紀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即有此刑。流傳至今,廣為各國採用;美國在「九一一」之後,也以此刑對付恐怖活動涉嫌者。其作用在令人體驗窒息和溺死之苦,可造成腦部、肺部、心臟等器官損害,重者致死;受刑者常有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敢淋浴或恐懼下雨等。
臺灣在日治時代已有此刑。1942年東港事件主角歐清石(無期徒刑,1945年死於轟炸)獄中詩提到「雕雞灌水龍蝦捆,挾指飛機豹虎行」,都是他親歷的酷刑之名。灌水的基本式,如簡士性(桃園農民,12年,1950年在保密局北所受刑)所述:「先把人五花大綁,綁在一長條的木椅上……將毛巾沾溼,搵住你的鼻子,再把你的嘴巴強行張開,然後用大壺大壺的水,從上方直接倒入水,不斷往肚裡灌進。讓你肚漲難受,痛苦不堪。」
變化式是倒吊灌水,如陳欽生(成大學生,12年)1971年在調查局監獄所受,使其腦部充血,鼻子和氣管受到傷害,至今鼻子和氣管的病情仍不時發作。有些刑式是從鼻孔灌入,如李鎮洲(農民,5年,1950年臺中憲兵營)、羅明懋(高工教師,10年,1952年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看守所【東本願寺】)等例。
加工式可見於1949年的澎湖案,39師政治部在桶盤嶼刑求煙臺聯中學生。受刑者巴信誠被灌飽水後,肚子上再壓大石板,石板上再疊石頭,使其上吐下瀉,屎尿齊流。1956年海軍槍砲兵馬名揚,特務將其灌飽水後,再踩其肚子,使其耳鼻口都出水,面色發紫,緊急送醫仍告不治。官方聲稱他是「尿毒致死」。這招應是學自日本。日本憲兵擅長各種致命刑求,常在灌水後,跳上受刑者的肚子猛踩;有時反覆灌踩,不少人因而喪生。
灌水常伴隨其他刑求,1962年鍾謙順二度入獄(農民,10年)在調查局三張?留置室,先被灌水,再灌肥皂水和辣椒水,使其「痛苦得死去活來,至七孔流血」。1971年李政一(商人,判刑6年)在警總保安處六張犁看守所,曾於12小時內,挨灌4次水和1次汽油,特務稱之為「殺豬」。盧兆麟(師院學生,無期徒刑)1949年在東本願寺,連番遭到老虎凳、灌水、通電、疲勞偵訊等刑,「簡直生不如死」。凡此,都是利用複合式刑求將痛苦極大化,以達到逼供目的。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