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指刑
夾指是中國的古老酷刑,最晚可溯及先秦。《莊子.天地》云「罪人交臂歷指」,歷指即拶指,以細木棒夾指之刑,與「夾棍」同為明清衙門必備刑具,分別用於手足。拶具以木棒、繩索編組而成,行刑時拉繩束棒以夾指,輕則劇痛腫脹,重則指骨折斷。但相較於其他致命性刑求,威力猶輕,黃紀男即稱「夾指為刑罰中最輕微的一種」。
國民黨的白色恐怖仍用類似編組,但花樣翻新。有的換成筷子並轉絞施力,如陳水泉(中油技工,10年)描述保密局的刑求:「用四枝筷子分別插入五隻手指縫,上面綑綁繩子,繩子上打一個環;再拿一枝筷子穿過環,用筷子轉動的絞,越絞越緊,到最後痛得受不了。」有的換成粗筆,如1972年何朝興(國小教師,10年)在調查局三張?留置室「雙手被用六角形之粗筆拶指(按:舊時酷刑的一種,用小木棒數枝套入犯人手指收緊,使痛極招供),又用針插指尖…不斷逼我認罪」。甚至自創其他花樣。
白色恐怖期間,此刑廣泛使用。例如1953年陳行中(軍監案,死刑)在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看守所(東本願寺)被「用大刑」,包括「用筆槓猛夾被告左手指,痛如刀割」。1962年黃紀男(華南銀行專員,無期徒刑)二度被捕,在調查局三張?留置室受刑,「疼痛時屎尿都要齊流」。1971年李政一(商人,6年)在警總保安處六張犁看守所,「有時夾一支,有時夾兩支,猛力扭轉手指,叫你劇痛悽喊,聲淚俱下」。同案的李敖,「刑求內容從拶指到夾竹竿,不一而足」。
夾指由於力度較輕,常伴隨其他刑求施作,如1976年陳明忠(食品公司副廠長,15年)二度入獄,在警總保安處(博愛路)被特務集體施刑,包括夾指、夾趾、夾棍、通電、插針等。非政治性的刑事案件亦常用之,如1956年臺中縣南投分駐所警員張考安、陳阿耕,被控對16歲少年施坤宗,以手銬之鋸齒及4顆子彈分別插入其兩手指縫中,然後緊綁其10指施刑,並對其拳腳交加。因案情駭人,監察院曾派員調查云。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