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針

「插針」是指以針、牙籤或其他尖銳之物刺進指甲縫裡,摩擦甲床(nail bed)的過程。甲床密布神經和毛細血管,極其敏感,因此插針會產生劇苦,成為常用的刑求手段。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特務刑求常和其他虐待手段一起使用。◆◆中國早有插針之刑,於《後漢書.獨行列傳》載揚州酷吏薛安命獄卒對一名基層公務員(郡倉曹掾)戴就施刑:「又復燒地(按,令土乾硬),以大針刺指爪中,使以把土,爪悉墮落」。◆◆此刑不知何時傳於歐洲。最常被提及的中世紀案例之一,是耶穌會教士亞歷山大.布萊恩(Alexander Bryant, 1556-1581)。他捲入英國的政教衝突,被王室以叛亂罪處死,死前在倫敦塔遭受各種酷刑,包括插針。◆◆到了近代,沈醉(曾任軍統局處長)在《軍統內幕》提到軍統特務對女囚的刑求手段,包括「用小針插入奶頭,竹籤刺入指甲,藤條抽打陰戶,以及剝光衣褲進行羞辱等等」。1949年國民黨來臺後,移植在中國的白色恐怖經驗,對獄囚普遍使用插針之刑。但特務用刑並不獨使一招,而是併用各招,插針通常搭配其他指刑,如夾指(源於古代「拶指」)、拔指甲,甚至斷指骨。所有指刑的準備動作,都是將受刑者雙腕固定,使其無法動彈。受刑過程痛徹心扉,受刑後手指黑腫駭人,除夾指外,皆染鮮血。◆◆例如1950年,計梅真(國語補習班教員)在保密局被插針,10指10趾無一倖免。1952年,吳水燈(淡江英專學生,判刑12年)在高雄被特務連番用刑,左手中間三指被陸續插針;插到第三針時,已經小便失禁,之後左手中指又被往上拗斷。同年,李義成(商人,死刑)在東本願寺,被特務先用大頭針插滿10根指甲,復以尺敲打,將針扎深,再以鉗子將指甲擰轉翻面,使其剝落。1953年,李長(礦工,判刑10年)因鹿窟案被捕,左手被插針,一次插一指,每插一次昏死一次。同案的李石城則被以鋼針刺指,再用鋼筆敲鋼針,痛到椎心刺骨、屎尿失禁。◆◆1963年,陳新吉(陸軍士官,判刑5年)在調查局三張?留置室,被皮鞭抽打至昏死,然後潑冷水,用針插進其指縫,使其痛醒繼續逼供。1971年,陳欽生(成大馬來西亞僑生,判刑12年)在調查局監獄,也被「用細針扎左手中間三指的指甲肉」,以及「用筷子或細筆夾在兩指間用力壓」等,其例甚多。值得一提的是,臺灣人在日治時代就受過此刑,如在1931年臺共大檢舉被捕的謝雪紅,就在獄中被日警夾指、插針、剝光衣服、用香煙頭燙乳頭。她說插針痛得她「全身發麻冒汗」。◆◆時至今日,插針仍是一些專制國家常見的刑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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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