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

「政治犯」一詞是外來語,為political prisoner的譯稱。1909年8月20日上海《圖畫日報》第5號載,「英國女權黨員某某兩女士」,被審判院監禁,「入獄後,以獄吏不以政治犯之室處之,乃要求改禁」。顯示政治犯有不同的自我認同,並希望受到不同的處遇。這種想法也被國際社會接受,影響及於政治庇護(救援國外的準政治犯)。甚至在國民黨「訓政」之初,高層亦有倡議。1928年8月8日該黨中央候補監委李宗仁在二屆五中全會提案「赦宥政治犯」,認為政治犯是「個人對於政治之思想不同,並非如他種犯罪性之有害於社會」,因此建議除共黨外,「民國以來所有屬於各派各系之政治犯,一律赦宥」。這無形中為政治犯做了定義:因為政治思想不同於當局而獲罪的人。◆◆李宗仁的建議獲得採納,1931年國民政府大赦政治犯。惟此後仍持續逮捕異己、囚禁政治犯;但也正視政治犯存在的事實,強調「訓育」、「教誨」的重要性。由於國民黨囚禁許多共產黨人(包括外圍組織者,下同),政治犯問題遂成為中共在宣傳上,攻擊國民黨的重點之一。1946年1月10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在「政治協商會議」大會上宣布「政治犯除漢奸及確有危害民國之行為者外,分別予以釋放」。這是對中共堅持將「釋放政治犯」納入和談條件的回應,等於承認被捕的共產黨人屬於政治犯;且由於政治犯排除漢奸適用,以及第三勢力的邊緣化,共黨和親共人士實際上成為政治犯的最大宗。◆◆1949年國民黨敗退來臺後,為剿除反對勢力,大興政治獄。惟「政治犯」一詞,因與中共頗有瓜葛,且隱含「政治迫害」之意,為當局所諱言,乃改稱「匪」或「叛亂犯」;政治案件也改稱「匪案」或「叛亂案」。當局對政治犯處置甚為嚴峻,人權侵害多元化和制度化,且較一般刑事犯為重。對民間釋放、特赦政治犯的訴求,則以「我國沒有政治犯」之類說詞回應。因此「政治犯」一詞始終是典型的民間論述,而且是在1980年代人權運動潮流衝撞體制之後,才慢慢喊開的。◆◆一般所稱「政治犯」,係以受裁判者為主。促轉會2022年公布的《任務總結報告》,其中〈政治案件當事人資料彙整清單〉篩選出22,028人,若扣除二二八部分的2323人,其餘19705人,以其絕大部份都被羈押過,符合political prisoner的定義,可視為官方迄今對白色恐怖政治犯最周詳的統計(惟仍有很多黑數並未列入)。但這1.9萬人有許多未受裁判。例如2005年國防部呈給陳水扁總統的《清查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專案報告》,該部所管1945至1994年叛亂、匪諜、資匪案件,共涉及16,132人,其中即有5,796人因不起訴或簽結而未受裁判。可見裁判與否,影響政治犯的數據甚鉅,也凸顯臺灣白色恐怖真相的幽微與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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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